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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違法搜索與證據禁止=Rechtswidrige Durchsuchungen und Beweisverb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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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鈺雄;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8:2 1999.01[民88.01] |
頁 次 | 頁251-279 |
分類號 | 587.833 |
關鍵詞 | 搜索; 違法搜索; 要式搜索; 不要式搜索; 令狀主義; 證據; 證據禁止理論; 證據排除法則; 證據能力; 法官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探究因違法搜索而來的證據之應否禁止使用之問題。基本出發點如下:一、 違法搜索「可能」導致證據使用禁止之效果;二、違法搜索「未必」導致證據禁止之效果。 審判上應否禁止因違法搜索而來的證據,方法上應先探討違法搜索之類型,區別違法「發動 」與違法「執行」搜索兩種基本類型,並深究其在證據法及證據禁止機制上之定位。就證據 禁止之言,當搜索之目的在於發現證物時,刑事訴訟法上搜索之要件限制,殆屬取證法規, 因而,若有違背上開要件限制時,概念上亦違犯證據取得之禁止,一旦符合其他特定條件, 可能產生證據使用禁止之效果。上開其他特定條件之判定,筆者嘗試以前文提出之三段標準 審查。據此,無論違法發動或違法執行搜索,只要國家機關惡意違犯搜索之法規違法搜索, 因而所得之證物,基於公平審判原則,一律不得使用,如案例一中以臨檢記錄表規避法定及 要式搜索之情形 (第一段審查 )。若非上開情形,則應區別違法發動或違法執行搜索,探求 各個法規直接或間接的規範意旨,結論認為,明顯欠缺合理依據、踰越法定權限分配或架空 搜索令狀主義而違法發動搜索者,一來重大違犯基礎法規之規範意旨,二來具有強烈的證據 關聯度,因而所獲的證據當然不得使用;反之,合法發動搜索,但執行行為違背夜間搜索、 婦女搜索等等限制時,如案例三,由於上開法規不具分配證據法上國家與被告證據攻防地位 的性質,因而,違法搜索與禁止使用證據間欠缺必要之關聯度,即無法由該法規意旨導出此 類證據不得使用的結論 (第二段審查 )。上開案例三,即便加以個案權衡,結論亦同 (第三 段審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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