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後民法與社會法法律時期的成熟標竿=Victim Protection Act--The Rite of Passage of Post-Civil-Law/Social Law Era in Taiwan |
---|---|
作 者 | 郭明政;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0 1998.12[民87.12] |
頁 次 | 頁303-323 |
分類號 | 587.7 |
關鍵詞 | 犯罪被害人; 犯罪被害人補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社會補償; 社會法; 社會安全制度;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業已付諸實行。就法學研究而言,除了應研究此一新制定法律有關概念、體系及法條解釋等問題外,並應探討何以有此一法律之制定?其如何被制定?制定後,其對現有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究有何重大影響?因此,本文所探討之問題,除了第肆部份“主要內容與問題”係著重法釋義學之研究外,其餘主要為法社會學之研究。 在第貳部份有關背景之說明,主要指出現行民法之不可期待。其次則以為,現行之社會安全制度亦有所不足,因此有建立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必要。在第參部份有關立法之建義、準備與過程中,則指出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早在民國四○年代已有學者加以倡議,其後復有法務部之研議。惟此一法案之得以完成立法,主要係由於少數立委之投入,甚至由於特定刑案之發生而促成。在本文第肆部份主要內容與問題之說明中則指出,相較於法務部之草案,本法可謂已有所改善,例如給付水準之提升及被害人保護組織之設立等。惟本法仍有不少問題,例如眾多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具化及缺乏回溯條款等。最後,在有關本法對於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影響之分析中,本文以為本法之制定不但使得社會法之體系因此更形完整,同時也使得後民法與社會法時期之法律體系與法律文化更加成熟。惟令人擔心者乃是,如果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不能具有充足之社會思想,並與此一法律共同成長,則此一法律將止於紙上之法律,而不能成為真實之社會體制。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