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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清末民初的司法改革=Judicial Reform in Late Ching and Early Republican China (1901-1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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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明德; | 書刊名 | 歷史學報 |
卷 期 | 26 1998.06[民87.06] |
頁 次 | 頁135-165 |
分類號 | 589.1 |
關鍵詞 | 中體西用; 刑訊; 變法自強; 修律; 司法獨立; 法治; 民法; 刑法; 訴訟; 治外法權; 四級三審制; 家族主義; 個人主義; 法院編制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繼承中國三千年傳統的清朝法制,在思想上是以儒家思想的「明刑弼教」為本, 其最大的特徵是制度上不具有西洋法系司法與行政之分立,一切法制,集結於刑事法。就司 法改革而言,清朝末期的變法自強,則是與中國傳統的思想根本不相容的一種改革,亦即採 取完全不同法系的所謂近代法治國家的司法制度。自 1840 年鴉片戰爭以後,隨著西方列強 的侵入,無論是社會或經濟結構都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其主要特徵就是具有悠久歷史的 中華法系開始解體,使中國傳統的法律全盤崩潰。為了適應西力衝擊的需要,維護清朝政權 以及統治者的既得利益,激起了改革的風潮,而有法制改革的要求。此外,中國傳統法律本 身的固有缺陷以清末社會的種種病根,也是一個主要的原因。法制的改革所企圖的方向是模 仿先進國日本與西歐,樹立法治主義的司法制度,具體而言,是謀求司法獨立,確立審檢等 審判等級,廢除特別裁判制度,劃分民刑訴訟之別,制定訴訟手續法。當然這種變革的推行 乃是一種極為激烈徹底的西方各國司法制度的移植模仿的過程。這種變法自強,就整個而論 ,乃是邁向司法近代化的過程。但晚清修律的宗旨,則是「中體西用」論在法制上的具體表 現。辛亥革命後建立的中國民國,其司法制度的變革,基本上是承繼清末的司法改革的方向 ,且在其延長線上發展。民國政府一因其以繼承清末時期不徹底的改革為己任,一因處於革 命的倥傯之中,無暇顧及法制的創制,因此,原則上是除部分與民國國體有所牴觸或不合理 之外,大都暫行援用前清時代所立的法制。民初的司法機關與制度,亦是承繼清末的四級三 審制。至於法典編纂,大多一仍清代之舊。蓋所頒布的暫行新刑律與「新刑律補充條例」等 ,均是模仿清代的「暫行章程」而來。旋由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等參與編纂的民法草案以 及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等,均有大幅度的變動,且多取材於現行律民事有 效部分, 雖屢有修正,真正完成近代法典,需等到國民政府成立前後。大體而言,在司法制 度、法典的編纂等,以及法律的運作,審判的程序、司法獨立等方面,仍無甚無進步。新式 監獄既少,而縣司法公署之普遍,縣知事大多仍兼理司法事務,足見司法與行政混淆之一般 。惟刑罰之輕重有別,酷刑與法律之特權殆已消除。本文旨在闡明清末民初司法制度的變遷 ,改革的實態,具體而言,乃在析論光緒末年以後至民國初期司法制度變革的梗概及其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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