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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教師在法律上應有的地位及其權利與義務=The Status of Teachers and Their Rights and Du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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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呂阿福; | 書刊名 | 社會科教育學報 |
卷 期 | 1 民87.06 |
頁 次 | 頁107-147 |
分類號 | 522.2 |
關鍵詞 | 教師地位; 權利與義務;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臺灣地區自民國七十六年解嚴後,民主法治國家之建設漸趨成熟,社會朝向多元自由的發展,學校教育的功能也因此而澈底地檢討改進。從而影響教師的地位變,使教師在教學上有了自由的發揮空間。這一走勢,是育改革必要的步驟;也是教革成敗的基本關鍵。本文基此體認,試法律層面來探討學校教師,尤其是國民中小學教師地位應有的變動;從教師具有濃厚公務員身分,憲法基本權利遭受限制的情形,到轉變成專業委任身分,享有學術自由專業自主的權利之原因背景及實況,首先就其沿變加以說明。然後從比較法的觀點,介紹日本、美國教師地位及權利義務,並且特別就法院對師地位與權義的判決與意見,分國教師地位及其權利義務,前且特別就法院對教師地位與權義的判決與意見,分別加以對照說明,一者希望能藉此瞭解師權利義務的真正內涵與範圍;二者希望能提供我國司法界往後在審理有關案件之參考。因為權利義務是法律概念必須在有法律明文或司法判決下,才能實現,否則便是停留在泛論的階段,無實質意義也。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