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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專屬經濟區之重疊劃界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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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忠成; |
期刊 | 海軍學術月刊 |
出版日期 | 19970900 |
卷期 | 31:9 1997.09[民86.09] |
頁次 | 頁17-24 |
分類號 | 579.14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專屬經濟區; 重疊劃界; |
中文摘要 | 一、近來中共、日本等東亞地區國家相繼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並根據該公約主張二百浬之專屬經濟區範圍,復因各國對於領 海界線之認定有所差異,致使各國經濟海域犬牙交錯,發生重 疊情形,而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之四鄰海域,亦存有與鄰國經 濟海域範圍重疊之爭議,如何解決重疊之劃界問題,乃新海洋 法時代許多國家所面臨之重要課題。 二、關於專屬經濟區之法律地位有兩種不同之主張:西方國家主張 專屬經濟區為一種特殊之制度,既非公海,亦非領海。海洋公 約第五十五條雖規定專屬經濟區為「特定法律制度」,惟實質 上卻採納西方國家之主張,於該公約第五十八條規定,在專屬 經濟區內所有國家均享有基於「公海自由」而來之權利,故沿 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固享有二項「主權性權利」與三項「管 轄權」,然在不牴觸其權利之條件下,其他國家在沿海國之專 屬經濟區內仍享有與公海中相同之權利與義務。 三、專屬經濟區重疊之劃界方式,計有談判、調處及海洋法公約 第十五章之解決程序等三種方式,其中以談判方式為解決爭議之 最重要方式。而其劃界模式則有等距中線、衡平原則、緩衝 區、共同開發區及其同放棄權利等五種模式,其中以等距中線 及衡平原則二種模式,較能達成最終解決之目標。在國際實際 上,大多採用等距中線模式,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草案擬採衡平原則模式,而以協議(談判)為劃界方式。 四、我國國家境遇特殊,基於國際政治現實,尚無法加入海洋法公 約,惟未經我國簽署之國際公約或條約,學者或主張有習慣法 之效力,或認為具法理之地位,然其效力均在國內法之下,解 決適用爭議之道,即將該公約之內容規定於國內法之內容。我 國尚在立法中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草案,即係參 照海洋法公約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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