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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AGBG-Konformitat der Haftungsfreizeichnung damaβ§41a ADSp=德國一般承攬運送定型化條款第四十一條a款與德國一般定型化交易條款法之合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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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許美玲; | 書刊名 | 中興法學 |
卷 期 | 42 1997.06[民86.06] |
頁 次 | 頁263-289 |
分類號 | 585.441 |
關鍵詞 | 德國; 承攬運送定型化條款; 定型化交易條款法; |
語 文 | 德文(German) |
中文摘要 | 德國一般承攬運送定型化條款第四十一條a款(§4la ADSp)規定:「承攬運送人若受明示或默示委託而締結承攬運送保險,則其就該保險所填補之損害範圍,免除其賠償責任。」此免責條款是否抵觸德國一般定型化交易條款法(ACBG)而無效,乃本文研究對象。德國一般定型化交易條款法控制免責條款之規定見諸於該法第十一條第七款至第九款及該法第九條。由德國一般定型化交易條款法第廿四條規定可知,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不適用於商人間之法律關係,而德國一般承攬運送定型化條款主要適用於商人間之法律關係,因而真正控制德國一般承攬運送定型化條款第四十一條a款者為德國一般定型化交易條款法第九條之規定。雖然德國學界不乏反對意見,惟其判決及通說均一致認為: 若損害確由承攬運送保險所填補, 則一般承攬運送定型化條款第四十一條 a 款有效成立,即其並未抵觸一般定型化交易條款法第九條。損害係由承攬運送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亦同,其理論根據主要繫於該款本身之形成歷史及特殊性格。 德國一般承攬運送定型化條款第四十一條 a 款具雙重性格。損害若完全由承攬運送保險所填補;則該款性格為一合法之責任移轉(Haftungsverlagerung),而非傳統之免責條款,因其將承攬運送人之賠償責任移轉給承攬運送保險人;反之,損害若未能由承攬運送保險充分填補(如保險給付不及損害額度),而該損害係由承攬運送人自己或其管理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則該款因喪失其合法責任移轉之特性,而轉變為一真正責任免除或責任限制條款,而應受一般定型化交易條款法第九條規範。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