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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中國大陸與美國商務仲裁之比較研究 |
---|---|
作 者 | 吳嘉生; | 書刊名 | 中興法學 |
卷 期 | 42 1997.06[民86.06] |
頁 次 | 頁163-261 |
分類號 | 589.42 |
關鍵詞 | 中國大陸; 美國; 商務仲裁; |
語 文 | 英文(English) |
中文摘要 | 仲裁乃是指爭議之兩造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法院以外之第三者;以公正之態度居中評斷,並作出「仲裁判斷」而該「判斷」對於爭議之雙方均具有拘束力而有義務履行之一種終局裁決的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在近二十年來已經是逐漸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有效方法。而其中以美國對之行使有年,不論在制度的層面或是在實務的經驗方面都表現的相當具體。另外一方面,中國大陸自一九八○年代鄧小平再度掌權後,力行所謂的「改革開放」也開始重視「仲裁」,而在法制上力求完備。因此,為對「仲裁制度」之徹底膫解,本文乃採比較研究的方法,就中國大陸與美國的商務仲裁方面作一比較分析。本文撰寫研究之目的,並不是在發現中國大陸的仲裁制度優於美國,或是美國的仲裁制度優於中國大陸,而是在經由比較二者的商務仲裁制度,以檢驗出各自的仲裁是如何發揮其功能,同時找出各自仲裁制度的「缺陷」並求如何彌補或避免其缺點之發生。為求實現上述研究目的,以下列三項為重心:(一)各自的商務仲裁機構;(二)各自的商務仲裁法律;以及(三)在現在的規範之下,各自的仲裁實施情形。因此,本文並非以國際商務仲裁及海事仲裁為研究之對象。經由本文之研究,將可對中國大陸與美國各自的仲裁制度有一全盤性之瞭解,也可對我國正在萌芽的仲裁制度作一整體性之規劃提出貢獻。本文之結構主要分為七大部份。第一部份的前言內,說明本文之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重心以及本文之組織架構等。第二部份在解釋及說明商務仲裁制度在中國大陸與美國之歷史發展。第三部份是檢驗中國大陸與美國的商務仲裁機構及它們各自的管轄權限。第四部份則在研究並解析中國大陸與美國各自的仲裁法律及相關仲裁法規。第五部份就對中國大陸與美國各自的商務仲裁制度在實務上作一對照式之比較分析。第六部份對中國大陸與美國的商務仲裁制度作一整體的評估。最後才在第七部份指出: 中國大陸的商務制度尚在起步階段,應可以美國經驗為借鏡,努力改進。然而不論中國大陸與美國均應不斷的為適應「國際地球村」的來臨,使仲裁制度更臻完善,以促進國際社會的更加祥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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