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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九七」後我駐港機構法律問題之探討--兼論我邦交國駐港機構之法律地位=The Legal Issues of the ROC Offices in Hong Kong after the 1997 Handov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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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王泰銓; 謝國廉; | 書刊名 | 中國大陸研究 |
卷 期 | 40:11 1997.11[民86.11] |
頁 次 | 頁4-21 |
分類號 | 575.8281 |
關鍵詞 | 駐港機構; 香港基本法; 一國兩制; 兩岸關係;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一國兩制」下,有權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外事務者為中共中央政府,而非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而「香港基本法」,對中共中央與香港處理對外事務權利劃分,和外 國未來設立駐港機構的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我友邦方面,於一種不損及彼此經濟的情況 下,已有相應的決定。至於臺灣駐港機構的法律問題,至今無法解決,尚須中共中央授權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這些機構若無法繼續提供原有的服務,對兩岸三地的經濟和政治利 益,皆會產生負面衝擊。妥協及默契雖是處理許多政治問題的良方,但關於臺灣駐港機構的 相關法律問題,最佳的解決方式並非求得一暫時性的政治上的妥協,或使其在中共、臺灣和 香港三方的默契下運作。因此,若欲使臺灣駐港機構長久穩健的發展,則必須透過兩岸的協 商,使這些機構在法律上獲得一個正當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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