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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臺灣農地保護政策與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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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毛育剛; |
期刊 | 人與地 |
出版日期 | 19971100、19971200 |
卷期 | 167/168 民86.11-12 |
頁次 | 頁47-54 |
分類號 | 554.51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農地農用; 農地保護; 農地變更使用; 土地使用分區; 工業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農地釋出方案; |
中文摘要 | 本文先引述憲法與土地法,說明農地保護之基本政策,並指出此二項重要法規之土地政策重點,在實現耕者有其田,而對於農地之利用與保護,僅有原則性之宣示而缺乏可行之措施,農地保護難以落實。 臺灣於1949至1953年實施農地改革後,並於1953年實施四年經濟建設計畫,國民經濟開始全面發展。自1950年代至1970年代,政府為安定社會,穩定經濟,一直將確保糧源,維護農地列為農業政策目標之一。另一方面政府為分散人口,平衡城鄉發展,亦將鄉村工業化例為工業政策目標之一,於是農工爭地漸成為經濟發展過程中一個重要的問題。 在1950年代,因為非農業需地尚不多,農工爭地可由地方政府以個案解決。至1960年代經濟發展起飛後,農工爭地問題日見嚴重,政府一方面頒布獎勵投資條例,規範工業區之設立與工業用地之取得。另一方面制訂農業發展條例及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等法規,使農地變更使用有明確的原則可以依循,而使優良農地之保護政策可以落實。 但優良農地之保護政有時與土地之區位利益不盡相符,政府於是於1974年制定區域計畫法,並於1976年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使農地變更使用管制更符合國家現代化發展的需求。但此項管制規則之規定尚未臻完備,使農地變更使用管制仍有疏漏,其效果並不十分顯著。 最近農政單位為支持行政院經建會之振興經濟方案,特提出釋出農地方案,放寬農地變更使用之條件,使將來過剩之農地可以經規劃後釋出,達成土地資源之最佳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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