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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中日國會質詢聽證制度之比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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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章瑞卿; | 書刊名 | 立法院院聞 |
卷期 | 25:9=293 1997.09[民86.09] |
頁次 | 頁50-69 |
分類號 | 572.65 |
關鍵詞 | 國會; 質詢聽證制度;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國會調查權的問題在民國八十二年引起憲政爭議而有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的 誕生。初步解決第一波問題。確認立法院有「文件調閱權」,但是其承認幅度卻是很小的。 隨著立法院相關各版本草案的提出,以及國發會「調閱制度法制化」、「各委員會建立聽證 制度」的共識。引起國會調查權的爭論陸續出現。 就國發會共識的關於聽證制度法制化的界限的問題出現。聽證制度的權力配備於質詢制 度或調查制度,引起立法院權限的擴張與監察院調查權範圍的縮小。聽證制度的多元機能如 果依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有關人 員到會備詢」可以說是質詢聽證制度。而非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 向行政院及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的調查聽證制度有不同。本文所研 究者為立法院的「質詢聽證制度」是屬於政治方面的權限,而監察院的「調查聽證制度」是 馬於法律方面的權限。 兩者顯然有區別,特此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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