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美國工會安全條款之案例研究--以Beck案為例=The Judicial Review of Union Security Clauses--For American Experiences |
---|---|
作 者 | 陳瑞敏; | 書刊名 | 勞工研究 |
卷 期 | 127 1997.04[民86.04] |
頁 次 | 頁55-79 |
分類號 | 556.7252 |
關鍵詞 | 美國; 工會安全條款;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工會安全條款之所以引起爭議,探究其最主要原因,應為全國勞工關係法(以下稱 NLRA) 關於唯一協商代表 (exclusive representation ) 規定, 賦予取得代表權之工會對 協商單位內所有受僱者有公平代理義務 (fair representation),因為避免搭便車者 (free rider) 出現, 所為之強制入會及強制繳費措施,侵犯了少數未參與投票或不支持該工會的 少數受僱者 (即非會員之少數受僱者 ) 之工作權與消極結社權; 甚至因為工會基於工會安 全條款,將所強制徵收之費用用於與團體協商或勞資關係無關的事項,例如像是政治活動, 此亦侵犯了少數受僱者之言論自由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面對此類爭訟時,大多是承認工 會安全條款之合憲法,並基於以人權為基礎理念與為保障少數人得自由表意所設之憲法第一 增修條款精神,類推或擴張解釋全國勞工關係法規定,判決工會將所強制徵收的費用挪用於 少數受僱者所反對之政治目的或與協商事項無關之活動上,將違反公平代理義務;同時,亦 先後作出要求工會對少數受雇者權利提供更進一步之程序性保障的判決。透過司法上的救濟 ,少數受雇者的權利只要在不致發生搭便車者問題之情形下,屢次受到擴張與保障:從最基 本的工作權、消極結社自由權,以至於憲法第一增修條款的言論自由權,便可推論出今天支 持美國工會的力量將不同是要求強制入會以達工會會員強度,乃是退而求其次在於維持強制 會費之收入,或許這也可說明美國工會會員日漸減少的原因之一。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