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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提升美日安保的實效性 |
|---|---|
| 作 者 | 松岡宇直; 宋一之; | 書刊名 | 國防譯粹月刊 |
| 卷 期 | 24:5 1997.05[民86.05] |
| 頁 次 | 頁26-34 |
| 專 輯 | 亞太安全論壇之三 |
| 分類號 | 578.5231 |
| 關鍵詞 | 美日安保體制;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一、一九九五年四月,美國總統柯林頓訪日並舉行美日高峰會議。會中重新檢討 「美日防衛合作方針」。美方希望:亞太地區一旦發生事變時,能與日本�嶀潀X作,共同處 置問題。可是柯林頓一回美國之後,日方對於重新確認「美日安保體制」的意義,就顯得低 調多了。這可由橋本首相的言論,及他對國會質問之答辯見出端倪,如「不超出憲法範圍」 、「不行使集體性自衛權」及「不打算變更過去的解釋」等。 二、「美日安保體制」在冷戰期間,係為了防止外力直接侵略日本,冷戰結束之後,則改為 處理週邊地區衝突,這是吾人應有之基本認識。臼井防衛廳長自美日高峰會議結束之後,就 律定遠東一旦發生狀況,如何妥善處置?於是積極檢討戰備,可是曲高合寡,橋本首相等一 干官員在行政事務等方面無配合意願。另外與美國共同處理地區衝突,雖是國際法所容許的 ,但他們認為憲法第九條限制日本所應具有的武力,僅以防衛日本為最高限度,換句話說就 是不可有多餘之武力來參加集體性自衛。 三、由於憲法的原因,以致「美日安保體制」裹足不前,其實並非全無解決之道。吉原恆雄 教授曾寫過「集體性自衛權行使違憲論之批判」一文,為此問題打開了僵局。集體性自衛權 之概念使用在國際社會中,起自聯合國創立後,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在發生對聯合國加 盟國武力攻擊之時,且安理會尚未採取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必要措施前,此憲章上任何規 定並不妨礙個別或集體之固有防衛權利。」吉原教授根據此條約解釋「正當防衛」不限於自 身的防衛,亦包含集體性的自衛權。 四、關於自衛權之行使,如果緊抓著「防衛必要之最小限度」這種觀念,僅行使個別的自衛 權,而不行使集體自衛權的話,在軍事上是講不通的。因為我們無法預判未來侵略我國的對 手到底有多大的戰力?如因其戰力超過我國個別的自衛能力,則須接受美軍的支援,此時與 美軍並肩作戰便是行使集體自衛權,日本怎能以「不行使自衛權」之理由而坐以待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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