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相關文獻
-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下)--專業審判與權利有效救濟間之選擇
-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上)--專業審判與權利有效救濟間之選擇
- 訴訟標的理論在實務上之適用與評析
- 法院依職權適用過失相抵之商榷--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七五六號判例評釋
- 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之新容貌及機能演變--著重於評析其如何受最近立法走向所影響及相關理論背景:民訴法研究會第七十二次研討紀錄
- 論「一事不二罰」原則在行政秩序罰上之適用
- 辯論主義之新開展
- 憲法上「公平聽審權」於行政程序中之適用--以歐洲人權公約為中心
- 審判權錯誤及審判權衝突之研究(下)--兼評法院組織法草案第七條至第十條、民訴法第一八二條之一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四○號解釋
- 審判權錯誤及審判權衝突之研究(上)--兼評法院組織法草案第七條至第十條、民訴法第一八二條之一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四○號解釋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下)--專業審判與權利有效救濟間之選擇 |
---|---|
作 者 | 沈冠伶;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46 2003.05[民92.05] |
頁 次 | 頁25-40 |
分類號 | 586 |
關鍵詞 | 專業法律保護; 公正程序請求權; 接近法院; 權利適時保護; 法院等價; 管轄規範; 審判權競合; 基於實質關連性之審判權; 續存力; 公私法混合; 辯論主義; 職權採知主義; 既判力擴張; 構成要件效力; 附隨效力; 先決拘束力; 一事不再理; 法律上意義關連性;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現制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權分立下,衍生出下列問題:(1)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在審判權限上之積極或消極衝突,應如何解決,以排除人民接近法院之障礙?(2)就訴訟標的受訴法院如已有審判權,但涉及他審判權之先決問題,受訴法院得否一併審理、判斷,而毋須停止訴訟程序,並要求當事人向他審判權法院起訴?如得併行審理,就該先決問題,是否宜交錯適用他審判權之程序規則、原則?(3)受訴法院若對於先決問題作出判斷,對其他審判權法院是否發生拘束力?上開問題均涉及專業審判與權利有效救濟間的緊張、衝突關係,如何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利益,而能有效率、經濟地一次解決紛爭,並避免裁判矛盾。 實體法之公、私法二元分離,在訴訟制度上,未必亦須截然二分,在專業審判之理念下,審判權要分屬為幾個法院系統,乃立法政策上之選擇。但不論如何,審判權之分屬,不能成為當事人接近法院之障礙,亦不能有礙於當事人權利之有效救濟,而輾轉於數法院,仍未能終局解決紛爭。因此,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關係,在制度設計上,應盡可能減少衝突,且亦應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解釋方式,予以解決。此不論是在審判權之擇定、審判權競合、訴訟程序之停止、審理之方式、或判決之效力等問題,均然。 關於審判權之問題,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八條已採取「移送制」,此乃有助於保障當事人訴訟權之立法。惟基於法院等價及儘速確定審判權原則,在消極權限衝突之情形,是否有必要再由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院)為最終認定,仍值商榷。且審理本案之上級審法院,得否再就審判權之問題予以審查,於法院組織法或民事訴訟法之修正草案中均未明確規定,而留有解釋疑義。 在社會紛爭複雜化後,一個紛爭中如同時含有公法與私法之混合法律關係時,為求紛爭集中審理、一次解決,宜盡量避免將同一紛爭予以切割,除非當事人已自行將紛爭中之先決法律關係向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為避免裁判矛盾、重複審理,而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否則,就訴訟標的具有審判權之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亦得就涉及他審判權之先決問題自為審理、判決,而非必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之闡明,固然有助於當事人選擇較適當之訴訟程序,但當事人如欲追求紛爭一次解決之程序利益,而無意另開程序,追求專業審判之利益時,基於程序主體權及程序選擇權之法理,於無礙公益下,受訴法院不宜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而須自為審理、判斷。就此類涉及他審判權之先決問題予以審理時,則宜緩和辯論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之二元分離,於具體個案中,適用符合各該事件類型之程序法理。現行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均有可資活用之規定,例如:民訴法第一九九條、第二七八條第二項、第二八八條;行訟法第一二五條、第一三三條及第一三四條。 最後,基於法院等價之觀點,民事判決對於其後進行之行政爭訟程序,在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及主觀範圍,均發生超越審判權範圍,而拘束當事人及行政法院之效力。訴外人行政機關雖不在既判力主觀範圍,但應受判決之構成要件效力的拘束;且宜透過訴訟參加制度,引進行政機關參與程序,促使紛爭一次解決。民事判決理由中涉及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部分的判斷,基於行訴法第一二條第一項,於其後之行政爭訟程序,不生確定力。但關於私權關係或其他公法關係之判斷,在一定條件下,如無害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宜賦予拘束力。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