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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Misrepresentation in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Transactions--A Conflict of Laws Approa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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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曾宛如;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55 1996.06[民85.06] |
頁 次 | 頁329-346 |
分類號 | 563.51 |
關鍵詞 | 證券法; 不實陳述; 法律問題; 跨國; 證券交易; 交易糾紛; 管轄法院; 適用法律; |
語 文 | 英文(English) |
中文摘要 | 近十年來國內證券市場之國際化及自由化已蔚為風潮。此一現象不僅發生於美、英、日等先進市場,即使於剛嶄露頭角的開發中市場,例如拉丁美洲及東南亞國家,證券市場國際化之轉變亦隨處可見。政府近年來積極立法修法意閱建設臺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此一政策宣示無疑確立了臺灣證券市場國際化乃應然及必然之發展趨勢。 姑不論何種原因促成這個國際現象,可肯定的是跨國證券交易糾紛將成為證券交易規範上一大難題。雖然目前在臺灣實務尚不多見,但顯然地當國人覺醒到需投資海外其他市場以分散風險及隨著開放外國人投資臺灣股市,法院日後勢必要處理此類案件。此乃本文寫作動機。 本文專注於不實陳述法律問題此一層面。首先,證券法上不實陳述責任究屬國際公法或國際私法之領域便頗值探究。雖然美國法院及學者普遍地將此課題限制為國際公法上管轄權之研究,本文認為在英國及臺灣這都應屬國際私法之研究領域。其次,如何定性不實陳述乃管轄權確立及選擇適用法律之先決條件。本文將英國法此一部分定性為侵權行為 (依違約起訴者, 自然另當別論) ,於臺灣法部分本文偏向定性為法定責任,但在探究有關國際私法之問題,則以共性質較近於侵權行為而主張依侵權行為之選法原則處理之。 在管轄權之取得上可依對人或對事管轄權之內國民事訴訟法處理之。而選法上將分析及探討侵權行為之選法原則。英國普通法及臺灣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不謀而合地均採取“雙重可訴性”(double actinability)。此一嚴格規定窗際上加諸於原告不公平的限制。由於英國新近立法已大幅修正,更加令人懷疑臺灣法此一限制之合理性。本文最後並舉例說明如何為此類案件找出管轄法院及適用法律,以印証理論於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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