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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警察人員因犯罪偵查所生之賠償責任=Police Officer's Compensation Duty Originated from Crime Investig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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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鄧學仁; | 書刊名 | 警政學報 |
卷 期 | 29 1996.07[民85.07] |
頁 次 | 頁37-51 |
分類號 | 588.58 |
關鍵詞 | 警察人員; 犯罪偵查; 賠償責任;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犯罪偵查之目的在於調查人犯,及蒐集一切犯罪證據,以決定有無犯罪嫌疑,及應否提起公訴。犯罪偵查常伴隨強制力之行使,其於偵查過程之現場,更須有果斷之決定與迅速之行動,為此之故有時即容易產生超出職務權限範圍,致侵害人民權利之情事,因此將容易產生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加以明確化,不論對於警察人員,或一般國民,均有極大之助益。對於警察人員因違法行為致生人民損害者,國家或該警察人員固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即連於不當之情形,若其行為顯已失之浮濫,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之合理性者,亦應負責,以貫徹維護人民權利之目標。惟因不當之內容或嫌抽象,本文乃將其型態例示為不當拘提、不當拘捕或錯誤逮捕、不當發佈犯罪嫌疑人之姓名、不當偵訊、不當搜索及告訴之不受理等情形。並將賠償責任之特徵,歸納為執行職務之公權力性、警察人員侵權責任之限制及違法判斷基準之不確定性等三項,據此加以權衡考量,期使警察人員因犯罪偵查所生之賠償責任釐清,並藉以獲得較具體之賠償判斷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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