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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美國生態保育貿易制裁條款與海洋漁業=The U.S. Ecological Conservation-related Trade Sanction Clauses and Marine Fisheries |
|---|---|
| 作 者 | 宋燕輝; | 書刊名 | 東吳法律學報 |
| 卷 期 | 9:1 1996.06[民85.06] |
| 頁 次 | 頁51-99 |
| 分類號 | 381.57、381.57 |
| 關鍵詞 | 美國; 生態保育貿易制裁條款; 海洋漁業;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近些年來,由於環保團體之遊說、施壓,以及政府機關本身對國內外環保問題的重視,美國國內一些與鯨魚、鮪魚、鮭魚、海龜、海豚等海洋生物資源保育相關之法律規定被制定出來或被再修正。為了確保外國接受美國國內環保法規、或遵守國際保育、管理措施,這些法律規定列有強制性的貿易制裁條款。 美國政府引用生態保育貿易制裁條款威脅實施貿易制裁藉以迫使外國遵守美國國內或國際環保相關法律規定,是一種以其國內措施衡量外國政策並援引國內立法據以制裁的作法。因此,美國之手段有被評為一種「經濟帝國主義」的作法。也有學者指出,美國貿易制裁之實施是一種「強勢片面主義」的表現。更重要的是,此些條款之引用有被認定為違反「關稅貿易總協定」之規定。儘管如此,就美國海洋環保政策執行效果而言,此政策工具之使用大致上是相當成功的。自一九七一年以來,已有二、三十個國家為了鮭魚、鯨魚、海豚、海龜、犀牛、老虎等海洋生物或野生動物之保育問題面臨美國援引生態保育貿易制裁條款實施貿易制裁之威脅。這些實例當中,大部分被威脅的國家都低頭接受了美國之要求,或停止、或改善被美國片面認定有「減損」國際保育計畫效力之活動。 美國援引生態保育貿易制裁條款對外國實施貿易制裁,就國際海洋生物資源保育工作之推動而言並非全然具有負面的意義。對一個政府主管機關,來自外國或國際社會的壓力,對其政策之擬訂與執行而言,或許有其正面的價值。此外,鑑於美國生態保育貿易制裁條款適用範圍可能擴大,在未來,美國生態保育貿易制裁條款將對台灣的漁業、保育海洋生物資源、與保護野生動物政策之發展有更大的影響。除非國際貿易體系在相關法律規定之制訂或修正過程中納入適當之環保條款,藉以調和貿易與環保兩者問之衝突,美國援引生態保育貿易制裁條款威脅實施貿易制裁之作法有可能造成中美關係發展過程中之其他摩擦。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