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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辯證術與刑事法學=Strafrechtsdogmatik und Dialektik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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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1 |
作者姓名(中文) | 陳志龍;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期 | 24:2 1995.06[民84.06] |
頁次 | 頁289-300 |
專輯 | 楊故教授日然先生紀念特刊 |
分類號 | 586.2 |
關鍵詞 | 辯證術; 刑事法學;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中國長久以來,不論是儒家、法家,或者是陰陽家、名家等所謂的思想家,其所用的思惟方法,已經是在用辯證術,即隱含有「正」、「反」、「合」的辯證內含。由於辯證恩惟方法之影響,使得在作價值判斷上,並不在個別的個人本身,轉而在停留於集體的抽象物。亦即,並不是著重在確定「物之本質」,就物的性質「本體」來探討。而法律領域上,對應為規範的制定,則係以「形式上」的考量,作為指導原則,來確定規範的方向與內含。因此對於「犯罪」的概念,如受到「辯證思考」的制約的話,那麼,這個「犯罪」之成立,其標準往往很「游動」、很「不確定」,唯有放棄辯證思考,在國內刑事立法上始有可能不再制定出那些光怪陸離的刑法法規;而在刑事司法亦才可能期待其僅以「行為」作為成「犯罪」考慮點,而不再將那些並不是「行為」的考量亦置放於對「罪」成立與否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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