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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由憲法中行政、立法權之關係論我國政體類型及其改革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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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陳淳斌; | 書刊名 | 嘉義農專學報 |
卷期 | 41 1995.05[民84.05] |
頁次 | 頁141-169 |
分類號 | 571.7 |
關鍵詞 | 憲法;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 政體類型; 憲政改革; The revolution of constitution; The relationship of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power; Types of central goverment;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近年來有關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類型歸屬問題,一直為學者們所爭論不 休。事實上,有關我國政體類型的辯論,主要牽涉到下列幾項要點,例如:總統 在憲政體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功能為何?憲法所賦予總統的權力中,究竟那些 是具有「實質」意義?而那些是「形式意義」?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職權劃分是一種 相互重疊、亦或分工合作的關係?行政院的副署範圍究竟為何?以及由於區分標準 不同,到底應該用多少特徵?什麼特徵?來作為衡量的依據。本文指出:造成上述爭 論的主要來源可以分為二方面;亦即(一)從憲法條文來看,缺乏明確的規範(二)從 實際政治運作來看,缺乏慣例可循(三)從學理論證來看,缺乏明確的區分標準。 針對上述疑點,本文透過比較分析的途徑,以美國總統制、英國內閣制、法國雙 首長制(混合制),作為對比分析的依據,並經由(一)行政權的歸屬(二)行政權與立 法權的關係(三)內閣產生方式(四)責任的歸屬等四個面向作為分類、討論的重 點,本文認為:就前三項而言,我國憲法本文的精神較傾向於內閣制;但就第四項 而言,則又類似於法國雙首長制。 最後本文指出:隨著未來總統選舉方式的改變,實施內閣制的機率可說不高,但 在憲政運作安定的考量之下,小幅修憲勢所難免。因此,未來中央政府體制的調 整方向,應不出以下三種類型:一、保留行政院,虛權總統、實權行政院;二、保 留行政院,實權總統、虛權行政院;三、保留行政院,實權總統、實權行政院。 基於此,本文以為:未來總統的角色固非虛位元首,但仍應儘量強調總統的中立 性、協調性與非決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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