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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美國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弔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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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任冀平; |
期刊 | 東海學報 |
出版日期 | 19930600 |
卷期 | 34 1993.06[民82.06] |
頁次 | 頁311-326 |
分類號 | 589.952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司法審查權; 美國; 最高法院; |
中文摘要 | 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不同於美國總統的否決權,美國總統若否決國會參 眾兩院通過的法案,國會還可以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反否決。但是美國最高法院若 行使司法審查權否決國會兩院制定的法律,國會並不能以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反否 決,只能提案修憲。為何在民主政治之下,少數任命產生的法官可以否決多數民選 議員所制定的法律?難道法官比民代更明白人民的立法旨意(或立憲旨意)?此乃美 國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弔詭之處。美國最高法大法官何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認為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不在否決國會多數制定的法律,而 在節制各州政府權力的行使,以維繫美國聯邦政府的有效統治。然而經過百年來實 際政治的運作,今日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卻成為防止美國國會違憲擴權,保 障美國人民自由權利的政治工具(political instru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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