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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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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任冀平; | 書刊名 | 美國月刊 |
卷期 | 7:6=74 1992.06[民81.06] |
頁次 | 頁111-121 |
分類號 | 589.952 |
關鍵詞 | 美國; 聯邦最高法院; 司法審查權;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不同於美國總統的否決權,美國總統若否決國會參眾 兩院通過的法案,國會還可以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反否決。但是美國最高法院若行使司法審 查權否決國會兩院制訂的法律,國會並不能以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反否決,只能提案修憲。 為何在民主政治之下,少數任命產生的法官可以否決多數民選議員所制訂的法律?難道法官 比民代更明白人民的立法旨意(或立憲旨意)?此乃美國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弔詭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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