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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涉外禁治產宣告之比較研究=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Conflict Problems of Interdi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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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曾陳明汝;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2:2 1993.06[民82.06] |
頁 次 | 頁233-244 |
分類號 | 586.173 |
關鍵詞 | 涉外; 外國; 禁治產; 禁治產宣告; 管轄法院; 準據法; 效力;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自然人行為能力之有無係基於年齡為分界。然則,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或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者,當其精神能力有缺陷,或生理上有殘障,甚或有揮霍浪費等惡癖致影響其識別判斷能力或致家屬生活匱乏之虞者,為保護其個人利益及共同生活之維繫與社會交易之安全,乃以法律制度宣告禁止其自己治理財產而剝奪或限制其原有之行為能力。關於禁治產制度,各國制度如斯紛歧,禁治產宣告之原因及效力之法律衝突乃勢所必然。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諸多不合時宜之處,且與世界潮流背道而馳,亟應全盤檢討修正,以因應日益繁複之涉外法律關係。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