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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美國公部門團體協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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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吳育仁; | 書刊名 | 經社法制論叢 |
卷 期 | 11 1993.01[民82.01] |
頁 次 | 頁361-386 |
分類號 | 574.524 |
關鍵詞 | 公部門; 制度; 協商; 美國; 團體;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美國一般私部門團體協商制度,主要是由市場經濟力量塑造成的決人決議過程,而公部門團體協商,則是由政治力量所主導的政府決策過程。私部門中進行團體協商後,改造了勞動市場,而今公部門也改造了政治過程。因此,公部門團體協商之實踐妥適與否,非能用私部門的類比來作評斷,主要因素在於公部門勞資關係的某些特性,以及決定勞動條件的過程。這些特性亦是與私部門間之明顯特徵,不能忽視。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