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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刑事法庭證據調查程序辯證 |
|---|---|
| 作 者 | 黃朝義;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 卷 期 | 49 2025.10[民114.10] |
| 頁 次 | 頁1-61 |
| 分類號 | 586.6 |
| 關鍵詞 | 證據能力; 合法證據調查程序; 嚴格證明; 物證調查; 書證調查; 人證調查; 刑訴法§155 II解讀; 舉證責任;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審判期日之證據調查程序(刑訴法第 288 條、第 164 條、第 165 條、第 165 條之 1、第 166 條以下)與偵查程序的證據蒐集程 序,或與準備程序中所為證據整理程序不同。在運作上,審判程 序的證據調查程序(刑訴法第 288 條)係針對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透過檢察官的舉證行為(刑訴法第 161 條),而於法庭中進行各 類證據之調查,如物證調查(刑訴法第 164 條)、書證調查(刑 訴法第 165 條、第 165 條之 1)與人證調查(刑訴法第 166 條以 下)以完成。而證據調查程序可謂係整個公判庭的重心,此部分 涉及證據法相當多的基本觀念。基於嚴格證明法則,當證據有證 據能力後(證據資格),經過合法調查程序,始能認定被告之犯 罪事實(刑訴法第 155 條 2 項)。從刑事訴訟法中的三角關係架 構而論,法院應立於公正第三人的立場,證據調查程序理應由當 事人主導,透過雙方對於證據的提出與攻防,使法官產生心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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