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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優惠期為第三人得知申請人之發明予以公開的證明度研究--以美、歐判決為例=A Study on the Standard of Proof in Third Party Disclosure within Grace Period: Case Study of US and EP Decisionst |
|---|---|
| 作 者 | 趙慶泠;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 卷 期 | 225 2017.09[民106.09] |
| 頁 次 | 頁32-41 |
| 專 輯 | 「新修訂專利基準之進步性、更正、優惠期相關議題探討」專輯 |
| 分類號 | 588.3 |
| 關鍵詞 | 優惠期; 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 舉證責任; 證據能力; 證據力; 證明度;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優惠期制度係提供在申請日之前某特定時間內,對所請技術內容之公開,可被排除在專利申請案先前技術的範圍, 106年 5月 1日施行之專利法,將優惠期間從原本 6個月修改至 12個月,並不限公開發明之態樣,同時刪除在申請專利時一併聲明公開事實之程序要件。 修法後更保障申請人享受優惠期之利益,惟若優惠期之適用有問題時,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本文將以美、歐的判決,探討優惠期為第三人得知申請人之發明予以公開之證明度,美、歐對於優惠期之舉證要求的差異,以及法院在採證時的考量事項,期能使產學研界對我國優惠期有更深入瞭解並作為運用優惠期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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