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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我國專利訴訟制度之演變--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出發=The Development of Patent Litigation System on Taiwan--An Approach from the View Point of Newly Enac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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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陳國成;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卷期 | 305 2024.05[民113.05] |
頁次 | 頁45-62 |
分類號 | 440.6 |
關鍵詞 | 技術報告書; 查證制度; 專家證人; 專利有效性; 限制再審; 更正再抗辯; Technical report; Verification system; Expert witness; Validity of patent; With a limitation on retrial; Re-defense of correction against the defense of invalidation;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於民國 33 年 5 月 29 日制定公布第 1 部專利法,專利訴訟制度係由民事、 刑事、行政訴訟三種訴訟併行之法制,其後歷經修正演變為民事、行政訴訟雙軌 制運作,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自 97 年 7 月施行,就民事訴訟專利權有效性之 爭議,規定由民事庭法院自為判斷,加上技術審查官之設置及專利師參與專利訴 訟程序,專利訴訟審理專業化大步提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歷經 15 年的實務 運作後,再次於 112 年 8 月 30 日修正施行,本次為全案修正,較修正前 41 條增 加至 77 條,使專利訴訟審理大幅變動。其中與專利訴訟審判程序有關者,包括 修正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修 正條文第6條);增訂審理計畫之商定及其違反時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18條); 增訂查證制度(修正第 19 條至第 27 條、第 74 條),並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之 專家證人制度(修正條文第 28 條);另增訂智慧財產權有效性判斷歧異之再審 限制(修正條文第 49 條、第 66 條);又為強化訴訟之紛爭解決機能,明文規範 更正再抗辯程序(修正條文第 43 條)部分,以上均牽涉專利訴訟制度之演變及 影響專利訴訟審理程序。本文就上述修法規定從立法例觀點分別作一介紹,並就 實際運用時可能產生之問題,嘗試從實務案例解析,以供未來應用參考,期能有 助於專利訴訟新制變革的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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