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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從我國法院相關判決論新穎性判斷之「直接且無歧異得知」=A Study of "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 Derivable" Based on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Judg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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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奕昌; 陳哲賢; 張智杰;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卷期 | 220 2017.04[民106.04] |
頁次 | 頁6-20 |
專輯 | 探討專利審查時之引證適格性 |
分類號 | 440.6 |
關鍵詞 | 先前技術; 新穎性; 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通常知識者; 隱含揭露;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2.4「新穎性之判斷基準」請求項中所載發 明與引證中所載之先前技術,如差異僅在於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即 不具新穎性。審查基準對於「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判斷標準著墨不多,僅舉 出橡膠例子,本文將從我國法院相關判決去探討其於我國專利審查基準關於新穎 性之適用情形,尤其是要找出「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法院判斷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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