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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論註冊商品停產後之維權使用--以臺朔汽車商標廢止案件判決為中心=An Analysis on Maintenance Use of a Registered Trademark after Ceasing Production of the Designed Goods--Court's Decision of Formosa Car Trademark Cancellation Case |
|---|---|
| 作 者 | 王義明;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 卷 期 | 211 2016.07[民105.07] |
| 頁 次 | 頁28-42 |
| 專 輯 | 商標爭議案件判決研析 |
| 分類號 | 490.25 |
| 關鍵詞 | 臺朔汽車; 商標使用; 維權使用; 真實使用; 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註冊商標指定之商品服務; 售後服務; 直接相關; 歐盟法院; After-sales services; Directiy related;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商標註冊後未使用滿3 年,依商標法第6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申請廢止的情形,為實務上判斷「維權使用」最主要的案例類型。商標「維權使用」的客體,一般是以註冊商標指定之商品服務為限,本件判決針對商標權人已經停止生產之汽車商品,認定因被授權人仍持續提供中古車輛買賣及車輛保養與零件維修服務,其情形與車輛商品之商業交易習慣相當,已符合「維權使用」之要求。該項 認定標準具有創新參考之價值而與以往之判斷原則不同,本文作者嘗試歸納國內外實務見解及其他相關案例加以分析,期能提供未來實務運作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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