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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損害賠償法上的酌減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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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王澤鑑; | 書刊名 | 法令月刊 |
卷 期 | 67:6 2016.06[民105.06] |
頁 次 | 頁1-13 |
分類號 | 588.13 |
關鍵詞 | 全有全無的損害賠償原則; 酌減條款; 酌減條款的強行性; 過失與責任比例原則; 憲法的保護義務; 自由裁量; 連帶債務;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現行民法採全有全無的損害賠償原則,不以加害人的過失程度量定賠償數額,為保護賠償義務人的生計,民法第218 條特設酌減條款,使法院得在一定要件下減少賠償義務人的賠償數額,維護債務人的生存,具有人道社會意義,屬於強行規定。法院的酌減權依法當然發生,減輕與否,減輕幅度,法院行使裁量權時應審的一切情況,審慎為之。本文整理比較法的規範模式,參照相關實務案例,分析檢討現行法解釋適用的基本問題。應予指出的是,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忽視賠償義務人的聲請並未違背法令。但法院不為酌減時,應敘明理由認真對待,期能實踐第218條的規範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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