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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八一五號民事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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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楊淑文;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25 2001.08[民90.08] |
頁 次 | 頁14-36 |
分類號 | 584.2 |
關鍵詞 | 連帶保證; 保證契約之從屬性; 保證契約之補充性;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連帶債務; 併存之債務承擔; 讓與請求權; 不真正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同一性;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連帶保證究係指保證人拋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之情形,抑或指保 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對債權人負全部給付之情形,於學說及實務上聚訟頗眾。按保證契約具 有從屬性,主債務消滅時,保證人依照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規定,主債務人之抗辯保證人得 援引主張之。此外,保證契約亦具補充性,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惟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時,債權人即得同時對債務人與保證 人請求給付。而連帶債務依照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以下之規定,係指數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 就同一債務負全部給付之義務,且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請求 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項情形與連帶保證頗有類似之處。而連帶債務之所謂「同一債務」究 何所指,亦涉及連帶債務區分為「真正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否仍有存在之必 要,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債務人於清償後,對其他債務人有無內部求償關係,民法第二百七十 二條之規定,是否足以區別連帶債務與讓與請求權、保證或併存之債務承擔,上述多數債務 人案例應如何解釋適用之爭議問題,均有詳加探討予以釐清之必要。其次,連帶債務是否限 於當事人明示約定或法律規定「債務人應連帶負責」之情形,始有成立之可能,如不成立連 帶債務,先為給付之債務人是否將發生終局單獨負責之不公平結果,於探討本件最高法院之 判決意旨時,亦將一併討論之,以供實務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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