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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修復式正義理念在婚姻暴力案件調解上的應用 |
|---|---|
| 作 者 | 黃翠紋; | 書刊名 | 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 |
| 卷 期 | 9 民95.11 |
| 頁 次 | 頁35-60 |
| 分類號 | 589.67 |
| 關鍵詞 | 婚姻暴力; 修復式正義; 調解制度;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雖然婚姻暴力行為之犯罪化,彰顯政府公權力介入家庭事務之決心,但婚姻暴力被害人卻常基於種種因素的考量,不願意讓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又或是進入司法程序後,因警察、司法人員對於婚姻暴力案件的認識不清或存有不當迷思,常使被害人遭到二度傷害,甚至無法完成後續的刑事司法程序,易讓被害人視面對司法程序為畏途。為克服婚姻暴力案件處理上的困境,以減少婚姻暴力案 件加害人的再犯率,並能對被害人提供最有利的協助,目前已有愈來愈多人體認到:在婚姻暴力防治工作上,政府必須提供多元的解決策略,由婚姻暴力被害人視其狀況選擇符合其需求之解決途徑。其中,運用調解措施處理婚姻暴力案件,即不失為一可以解決此類案件的替代措施。 但另一方面,在婚姻暴力案件調解過程中,由於被害人往往是較為弱勢的一方,因此在調解制度的設計上往往需要考慮「權力」的運作問題。由於雙方當事並無對等權力,加害人通常不會與被害人合作,被害人在加害人的脅迫下則很難有自由選擇權,往往作出不利於己的讓步。故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除例外情形,否則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情事,原 則上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這並非意味婚姻暴力案件不得調解,而是強調需有更為完善的調解制度來妥善處理此類案件。 在台灣地區,雖然調解措施施行已久,但由於制度設計不良,使得民眾之利用率並不高。同時,由於婚姻暴力案件雙方當事人間權力不對等,於進行調解時若是制度設計不良,不僅無法確保被害人的權利,亦將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以當前台灣地區的調解制度現況(尤其是鄉鎮市區的調解措施),不僅易使被害人不願意透過調解措施解決其婚姻暴力;而如若強行調解,亦無助於問題的解 決。為提升調解措施之利用率並有助於婚姻暴力案件之解決,最具體的改善途徑,即是將修復式正義之理念落實於婚姻暴力案件之調解措施中。在本文中,筆者將分就修復式正義理念之內涵、以調解措施處理婚姻暴力案件之合適性,以及具有修復式正義理念之婚姻暴力案件調解實務運作注意事項等部份加以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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