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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醫事法律專欄(27)--瘧疾: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1994號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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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葛謹; | 書刊名 | 臨床醫學 |
卷 期 | 75:3=447 2015.03[民104.03] |
頁 次 | 頁242-249 |
分類號 | 415.2901 |
關鍵詞 | 惡性瘧疾; 細菌性腹瀉; 誘導詰問; 醫事審議; 一律注意; 旅遊醫學; Leading question;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俗云:「預防勝於治療。」事前多一分準備,旅遊將多增一分快樂。充足的體力,才能享受旅遊的樂趣。衛生福利部「旅遊醫學門診」,提供民眾旅遊前的諮詢與醫療協助,包括必要的疫苗接種、暈車暈船藥的使用、高山症預防藥物、瘧疾預防藥物。一般建議最好在出發前的4 至6週先至旅遊醫學門診評估,才有足夠的時間作適當的處置。乙女94 年6 月18 日至非洲旅遊,同年7 月3 日發燒、發冷,7 月7 日自非洲返國過境香港,返抵國門入境時,疾管局發現高燒至40.5 度與腹瀉,經發燒檢疫流程緊急送往A 新醫院醫治。乙女曾前往非洲疫區三次,皆未事先服用防瘧疾藥物。醫師初步診斷:「上呼吸道感染。」嗣因情況危急,旋於同年7 月8 日凌晨一時許,轉診至臺北市B 泰醫院。初步診斷:「膽道炎、泌尿道感染及感染性腹瀉。」住院後,診斷乙女為「惡性瘧疾」,經救治仍於94 年7 月14 日上午9 時28 分,因惡性瘧疾致細菌性腹瀉,心肺衰竭死亡。乙女之子女( 丙、丁、戊) 訴請檢察官偵辦導遊甲,判決無罪後,再告診斷「惡性瘧疾」之己醫師。一審醫師無罪,二審判刑20 個月!三審費時一年半撤銷發回,更一審:醫師無罪。本案檢察官與高等法院法官以結果論證過程,為「形式謬誤」,顯然違反論理法則,而纏訟8 年,令人遺憾。醫審會鑑定若非被「誘導詰問」或任意回答「假設性問題」,就是被高等法院斷章取義,法院與衛生福利部宜公布全文釋疑為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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