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籤選單縮合
| 題 名 |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之適用範圍問題 |
|---|---|
| 作 者 | 陳仲嶙; | 書刊名 | 生物醫學 |
| 卷 期 | 3:4 2010.12[民99.12] |
| 頁 次 | 頁496-502 |
| 關鍵詞 | 告知後同意; 人體組織研究;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告知後同意向來是生醫倫理中核心的一項原則,在採集檢體以進行研究的過程中予以踐行,也是理所當然的倫理要求。跨越倫理之層次,告知後同意是否也是一項法律要求?未踐行告知後同意或事後未遵守告知內容中應允事項,是否有任何法律效果?本文之目的,即在探索人體組織研究上告知後同意的法律意涵。歸結起來,不僅部分法規已經明確納入告知後同意的概念,告知後同意的理念也與法律體系的精神相一致,可被理解為本然的法律要求。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新通過的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對告知後同意有詳細的規範與嚴厲的行政罰,因此是否落入本條例之規制範疇,對於應否及如何遵行告知後同意,即成為重要之先決問題。不幸的是,因為該條例立法技術之拙劣,造成許多解釋上的疑義,恐有待立即修法,方能根本解決。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