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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行政訴訟事實審與法律審之界限--以德國財稅法之學說實務見解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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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清秀; | 書刊名 | 法令月刊 |
卷期 | 66:5 2015.05[民104.05] |
頁次 | 頁1-37 |
分類號 | 588.16 |
關鍵詞 | 事實審; 法律審; 新事實; 新證據; 違背法令; 契約解釋;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法律審的審查界限,似應回歸司法裁判之功能以及法律審之功能而定,司法裁判應以維護及實現個別案件正義為目標,如果事實審法院認事用法錯誤,法律審法院自應進行審查,並加以糾正。有關審查密度,在法律審法院負擔許可範圍內,如能進行更高密度之合法性審查,以維護人民權益。有關法律問題並應自己回答。但如涉及事實關係不明確時,由於法律審法院無法自行調查,自應發回由事實審法院重新調查事實,而不宜自行認定事實。尤其事實審法官對於訴訟案件作成有利於人民之事實認定與裁判時,如果法律審法院認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違背法令或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時,則應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重為調查事實,容許當事人再行提出新事實證據證明其主張之事實,而不宜直接由法律審法院單憑卷內資料自行認定事實,而作成不利於人民之裁判。以謹守法律審之分際,並維護當事人之訴訟上聽審請求權,而使當事人在發回更審後之事實審程序中,對於該項不利於己之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基於訴訟經濟原則,法律審法院得有條件的例外准予斟酌事實審法院所未發現而在裁判前已經存在之事實,甚至於可以斟酌裁判後情事變更之新事實,只要該等新事實明確,毋庸舉證證明,且不影響於他造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時,則為迅速追求公正裁判,即可斟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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