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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為誰存在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對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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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國昌;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46 2003.05[民92.05] |
頁 次 | 頁41-56 |
分類號 | 586.146 |
關鍵詞 | 第三審上訴; 法律審; 上訴許可制;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 判決違背法令; 統一法令解釋; 法之續造; 經驗法則; 廢棄率; 違背法令確定事實;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二○○三年新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將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三審上訴,改為「部分之許可上訴制」。依新民事訴訟法第四六九條之一之規定,以第四六九條各款以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而該許可必須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賦與最高法院決定是否許可上訴之裁量權。 本文對此上訴第三審制度修正之背景、理由及正當性進行分析及檢討。切入之視角為傳統學說上對第三審上訴制度目的論之論爭是否合我國目前第三審上訴之實情。關心之焦點在於檢討依我國目前民事訴訟事實審之審理品質,是否有充足之條件採取嚴格限制第三審上訴之立法?本文分析此次修法所會造成之負面結果,並進而批判本次修法乃係昧於我國第三審上訴實務之冒進立法。筆者認為,此次修法雖有助於大幅減輕最高法院法官之負擔,促進所謂「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目標之達成,但更為重要的是,此「目標」係以犧牲每年近千個因事實認定錯誤或證據調查不詳之第二審違法判決之當事人權益為代價而達成,漠視我國目前事實審品質低落之現實。最後,在此分析之基礎上,筆者主張司法院應延緩上訴許可制之施行,否則最高法院應立於「當事人權益救濟必要」之立場,在「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解釋上,重視「具體個案違背法令救濟之重要性」,繼續提供當事人救濟之管道。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