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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第三審上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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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士宦; |
期刊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出版日期 | 20040200 |
卷期 | 55 2004.02[民93.02] |
頁次 | 頁7-15 |
分類號 | 586.146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權利上訴; 許可上訴; 第三審上訴制度之目的; 法律審; 程序保障; 法之續造; 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 絕對上訴理由; 相對上訴理由; 飛躍上訴; |
中文摘要 | 民訴法於二○○三年修正時,為發揮第三審作為法律審之機能,有效達成統一法令之任務,乃限制上訴節三審之範圍,於原判決違背法令情形,除其違反重要程序規定,當事人有權利上訴外,須其所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而經第三審法院許可者,始得上訴。關於許可上訴理由之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之解釋,固應謀求統一法令與權利救濟兩者之平衡,兼顧第三審法院之處務能力及下線審判之充實程度,且於原決具有再審事由時,不論是否屬於當然違背法令情形,亦應認其構成權利上訴理由,以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發揮法律審之機能。惟為公平保護對造受訊速裁判之程序利益,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除原判決違背法令響裁判之結果者,第三法院始廢棄該判決。再審事由作為權利上訴理由時,究屬前者之絕下上訴理由抑或後者之相對上訴理由抑或後者之相對上訴理由,視其對程序保障影響程度而定。於合?飛躍上訴情形,第三審法院雖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由廢棄該判決,以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惟於強制飛躍上訴情形,則不受此審判範圍之限制,因當事人未認為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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