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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憲法規範的軍隊任務與所應遵守的法律原則 |
|---|---|
| 作 者 | 范聖孟; | 書刊名 | 陸軍學術雙月刊 |
| 卷 期 | 50:538 2014.12[民103.12] |
| 頁 次 | 頁137-152 |
| 分類號 | 591.7 |
| 關鍵詞 | 法律原則; 軍隊任務; 防衛固守; 非武力權行使; 災害防救;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一、憲法明白宣示國家設置軍隊係以保衛國家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在 軍以戰為主的核心價值下,要求在平時即應專注於戰訓本務,以防止國家 領土主權及國民生命財產遭受外力侵犯。 二、在保衛國家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目的之外,憲法亦要求全國陸海空軍愛護 人民,範圍包括執行災害防救、維護治安、反恐等非軍事武力行使事項, 國軍在此所扮演的角色僅係「輔助」之地位,協助原管轄之中央主管機關 或地方政府在能力上的不足或事實上的欠缺。 三、軍隊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始得為武力派遣,除了必須具備正當性外,尚須 合於國際法與國內法,並受國會事前審查、監督,方與權力分立原則及憲 法人民權利保障之要求無所違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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