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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在經濟領域中的國家保護義務--從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談起=The Protective Obligation of the State and Hostile Marge |
|---|---|
| 作 者 | 胡博硯; | 書刊名 | 憲政時代 |
| 卷 期 | 36:4 2011.04[民100.04] |
| 頁 次 | 頁411-439 |
| 專 輯 |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99年度學術研討會論文選錄 |
| 分類號 | 562.33 |
| 關鍵詞 | 國家保護義務; 敵意併購; 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控股公司; 比例原則; Protective obligation;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Act; Financial holding; Hostile merge;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傳統上,國家與社會二元分立原則一直支配著法律體系,而國家往往扮演一個補充性的角色。但是國家應介入人民的經濟生活到何種程度,則仍有待討論。而國家對於金融市場之穩定,以及消費者之權益,因此負有一定之義務。在此即為國家對於民眾經濟生活之保護義務,但為保障一部分之民眾權益,即應限制他人之權利,其界限為何有待探究。此處涉及到的原則為禁止過度侵害,另一方面則是禁止保護不足。除此之外,由於二次金改之弊案,金融控股公司法有了相應的修正,其中第36條除了要求進行轉投資須主管機關核可,在核准前之投資行為所取得之股份更有無表決權等規定,國家以如此嚴峻之法律規範介入人民經濟生活,令人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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