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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
兩岸商法評論
2:2 2012.03[民101.03]
頁189-217
民法
>
物權
相關文獻
善意取得合同有效性的法理證成--兼論大陸《物權法》第106條與《合同法》第51條潛在衝突之克服
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
法院強制拍賣債務人以外第三人不動產之效力--以拍定人之地位安定及第三人之所有權保護為中心
再論民法典立法應採用物權行為制度--兼論「合同法」第51條規定之不當
由中國大陸合同法第51條規定論出賣第三人之物的契約效力
略論善意取得制度之流變--兼談兩岸善意取得制度之殊途同歸
票據權利之取得及空白授權票據
關於未成年人之法律行為
無權處分、無權代理與善意取得
融資性租賃物占有改定之善意取得--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099號民事判決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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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善意取得合同有效性的法理證成--兼論大陸《物權法》第106條與《合同法》第51條潛在衝突之克服
作 者
彭誠信
;
嶽耀東
;
書刊名
兩岸商法評論
卷 期
2:2 2012.03[民101.03]
頁 次
頁189-217
專 輯
大陸訪臺學者論文專輯
分類號
584.2
關鍵詞
無權處分
;
善意取得
;
公示公信
;
繼受取得
;
語 文
中文(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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