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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美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訂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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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陳建源; | 書刊名 | 臺電核能月刊 |
卷期 | 346 2011.10[民100.10] |
頁次 | 頁20-30 |
分類號 | 449.83 |
關鍵詞 | 美國; 核子事故; 緊急應變;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摘要 美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管制所依據之法規包括10FR50.47、10CFR50附錄E,從1980年8月19日公布後,核子反應器設施申請建廠執照和運轉執照均必須符合此規定,以確保緊急應變之效能,並能合理的保證萬一不幸發生重大核子事故時,能有效保證民眾之健康和安全。按美國核管會對於緊急應變之管制,係以廠內緊急應變為主,至於廠外之緊急應變則主要係由國土安全部(DHS)之聯邦緊急應變管理署(FEMA)、核能電廠所在地州政府和當地政府主管,核管會僅為持照人緊急應變計畫之審查機關,其執行之監督係由前述機關主管,核管會僅為協辦機關。 由於2001年911恐怖攻擊事件發生,以及各核能電廠運轉經驗累積後,為因應此一情勢變化,核管會與國土安全部、核能界協商後,提出修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由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係核安管制最後一道防線,而且我國管制作法均師法美國核管會之制度與管制經驗,因此有必要先期瞭解修訂方向和現況,以供國內未來管制作為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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