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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稅捐規避與處罰=Tax Avoidance and Punish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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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清秀; | 書刊名 | 法學新論 |
卷 期 | 29 2011.04[民100.04] |
頁 次 | 頁1-13 |
分類號 | 567.073 |
關鍵詞 | 稅捐規避; 稅捐秩序罰; 揭露義務; 稅捐申報;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稅捐規避的行為,性質上屬於規避稅法規定之脫法行為,其本身並不該當於違法逃漏稅行為,納稅義務人如未將其規避之稅捐納入申報,尚無違法。 現行稅法並未規定稅捐規避行為所涉及之有關稅捐事實,亦應一併納入申報義務範圍;而實務上所提供之制式稅捐申報書,也並無揭露說明之欄位,以供納稅義務人公開相關主張有利於己之法律見解之基礎事實。因此,如納稅義務人在稅捐申報時,未予揭露法律形式安排之事實,並未違反現行稅法規定,從而基於處罰法定主義,對於納稅義務人未予揭露記載稅捐規避有關之事實,尚不應視為逃漏稅行為處罰。但如稽徵機關在進行調查時,納稅人即有誠實完整說明陳述義務;如有隱匿事實,不實陳述,違背其陳述說明課稅事實的協力義務,以致於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而未能有機會進行審查調整補稅時,則可認為構成違章漏稅行為加以處罰。 展望未來,為公平處理稅捐規避行為所生問題,兼顧徵納雙方權益,允宜參考德國立法例,導入稅捐申報書上之揭露說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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