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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實務觀點談商業判斷法則之引進=A Discussion on Introduction of Business Judgment Rule into Taiwan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 Viewpoi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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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維心; | 書刊名 | 中原財經法學 |
卷 期 | 22 2009.06[民98.06] |
頁 次 | 頁129-211 |
分類號 | 587.2 |
關鍵詞 | 商業判斷法則; 受託人義務; 注意義務; 忠實義務; Business judgment rule; Fiduciary duty; Duty of care; Duty of loyalty;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商業判斷法則係美國法院實務發展出的原則,是以董事無自我利益、盡到注意義務、本於善意、無濫用裁量權、無詐欺等不合法越權行為及無浪費情事下所為商業決定,嗣後雖造成公司損失,仍推定董事免責,因而要推翻此一推定免責效果,原告提出之證據證明程度要達於證據優勢程度,如證據足以推翻免責之推定,則舉證責任轉換由董事提出其商業行為決定具有合理性。此一推定與舉證責任轉換原則,可讓董事勇於任事,以避免其懼怕擔負責任而畏難不前。 美國商業判斷法則是以董事要負受託人義務為前提,所謂受託人義務是以董事有無盡到注意與忠實義務為內容,甚而包括董事之行為本於善意。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亦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其規範內容與美國商業判斷法則接近。學者有主張應予引進該法則,使董事不因法院事後之明而判定負責。但商業判斷法則所採取推翻免責證明程度須達於證據優勢,與我國民事訴訟法採取自由心證原則,並不相同,法院視具體案情,而決定證據證明程度。因此,未引進美國商業判斷法則,於現行實務不受影響,亦不至對董事經營行為產生牽制作用。又因我國實務對於董事注意義務仍採民商合一制度,以民、刑法過失概念認定董事是否盡到注意義務,而實務對董事忠實義務內涵亦待建立,引進美國商業判斷法則仍有商榷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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