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 題 名 | 論租稅行為罰與漏稅罰之競合: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3號解釋論為中心=Punishes by the Land and Other Taxes Behavior with the Tax Evasion Punishes It to Compete Gathers: Releases the Interpretation No.503 Explanation Take the Judicial Yuan Grand Justices to Discuss as the Center |
|---|---|
| 作 者 | 許慧儀; | 書刊名 | 致理法學 |
| 卷 期 | 7 2010.03[民99.03] |
| 頁 次 | 頁25-61 |
| 分類號 | 567.073 |
| 關鍵詞 | 行為罰; 漏稅罰; 協力義務; 特別關係; 補充關係; 吸收關係; 一罪不二罰; 從一重處罰; 法條競合; 處罰競合; 比例原則; Behavioral punishment; Punishment for tax evasion; Res judicata;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deal concurrence; Implicated offence;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本號解釋乃係確立了一事不二罰之原則。稅法為掌握納稅義務人,並確實查明課稅事實關係,乃課予稅捐義務人一系列的協力義務,包括稅籍登記義務 (例如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義務) ,帳簿設置登載義務,發票開立取得保存義務,稅捐申報義務以及接受調查備詢等義務,在納稅義務人違反此類行為義務的情形,稅法多規定應科處罰鍰,由於此種處罰,通常並不以發生納稅義務人短漏稅款之結果為要件,因此被歸類為行為罰。反之,如果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稅法上誠實申報義務,或違背義務致使稽徵機關不知有關課稅的重要事實,致發生短漏稅捐結果,對於此種違反稅捐秩序的行為,所科處的行政秩序罰 (罰鍰) ,一般即稱之為「漏稅罰」。納稅義務人違反前述稅法上的協力義務,並進而發生短漏稅款結果之同一行為,雖分別觸犯行為罰與漏稅罰的規定,但因其具有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故只能為一個處罰,否則,即有違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之原則。行政法院於84年9月20日第2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已作成一致之決定,認為稅捐稽徵法第44條係就未漏稅階段之違規為處罰,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或第5款則係對已達漏稅階段之違規為處罰,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或第5款規定處罰已達行政上之目的,毋庸二者併罰。財政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亦認為營業稅法第51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毋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刑事犯為反道德、反倫理之惡性行為,在刑事處罰上,猶有法條競合、想像競合、牽連犯之從重處罰規定。租稅秩序罰,並無倫理之非難性,僅為達成行政目的之必要手段。租稅犯侵害法益之嚴重性不及刑事犯,更應有採「處罰競合」或「吸收主義」之必要,否則,即係處罰過苛,於手段與目的間不成比例關係,顯然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