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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確證程序對生物跡證證據能力之影響=The Infuence of Authentication to the Admissibility of Biological Evid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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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孟憲輝; 吳耀宗; 蔡佩潔; | 書刊名 | 刑事科學 |
卷 期 | 67 2009.09[民98.09] |
頁 次 | 頁19-32 |
分類號 | 587.834 |
關鍵詞 | 鑑定; 生物跡證; 證據能力; 確證; 監管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是任何證據欲在法庭上發揮效用所必須具備的兩個要件,而具備證據能力更是衡量證據證明力之先決條件。物證是現代審判程序之主流證據,其鑑定結果對判決常有重大影響。因此,物證鑑定之證據能力不論在鑑識科學領域或證據法學領域都是重要課題。確證程序(authentication)為物證鑑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之關鍵因素,其目的在證明法庭上提出者確為原始採得之物證,並未遭掉包、干擾或破壞。 本文首先根據美國聯邦證據法則901條列舉之情況,探討數種物證確證程序,包括:具備特定知識者之證詞、非專家對書寫字跡之意見、審判者和專家之比對、特異性特徵、語音辨識和電話對話等確證程序。接著根據美國各州法院之判決,就物證獨特性特徵和物證監管鍊在確證程序上之應用,及其對物證及鑑定結果證據能力之影響進行探討,涉及之物證以採自人體之生物跡證為主,結果發現此類物證可由偵查、採證或鑑識人員當庭指出其特徵而確證,若無法經由特徵確證物證之真實,則需賴物證監管鍊來滿足確證之要求。 以監管鍊為確證程序時,檢方雖需證明監管鍊之完整,但不需排除所有可能干擾、掉包或破壞物證的可能性,只需證明物證未遭干擾、掉包或破壞達到合理確定之程度即可。法院對於監管鍊之中斷有時認為不影響生物跡證之確證,有時則認為無法滿足確證之要求而裁定生物跡證或其鑑定結果無證據能力,其關鍵在於監管鍊之中斷是否增加生物跡證遭掉包或干擾之可能性,若然則不具證據能力。監管人證詞有瑕疵時,幾乎所有的法院都認為不影響監管練之完整,物證仍具證據能力,所影響者僅證明力,但證詞有嚴重瑕疵時,則生物跡證仍可能喪失證據能力。法院均認為只要生物跡證經適當包裝封緘,可防範干擾破壞,雖未能嚴格管制不相干人接近生物跡證,並不影響其證據能力,但若生物跡證未封緘且儲存於非監管人亦可接近之處所,或攜回私人住宅,則認為監管鍊中斷。應特別注意的是,當無法確認樣品之明確來源時,生物跡證鑑定結果通常被裁定為不具證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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