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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清末北臺灣漁村社會的搶船習慣--以《淡新檔案》為中心的討論=The Plunder Practices in the Fishing Society of Northern Taiwan during the Late Qing Period: Evidence from the Danxin Archiv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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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玉茹; Lin, Yu-ju; |
期刊 | 新史學 |
出版日期 | 20090600 |
卷期 | 20:2 2009.06[民98.06] |
頁次 | 頁115-165 |
分類號 | 733.2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搶船; 習慣; 地方治理; 生計型態; 漁村社會; Plundering practices; Customs; Governmentality; Livelihood; Fishing society; |
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以《淡新檔案》為素材,以清末發生於北臺灣的三件中國帆船搶船事件為例,從搶船者、被搶者、地方衙門以及地方頭人等四個行動者的行動和策略,來說明沿海聚落搶船習慣的緣起及其持續存在的理由。 搶船是臺灣某些漁村「沒有犯罪感」的集體行動。漁村的生計型態或許是型塑村民集體搶船的結構性因素,也是他們主張遭難物財產所有的緣起。由於其生業模式需要依賴大量人力和共同出資,使村落的凝聚力甚高,而集體地搶船、逃避官差追捕,甚至從官差手中搶回被拘押的村民。 搶船習慣的持續存在和風行,則與原告遭遇、衙門的地方治理策略以及追贓成效有關。由於客商呈控比在地郊商費時且效果不彰,導致他們往往不報案,而助長搶船風氣。其次,清末北臺灣的地方衙門因默認習慣與法律的對抗、考量控制成本和社會治安的實際地方治理需要,以及無力緝拿首犯歸案,乃採從輕完結來裁斷。從輕完結和無力緝捕首犯,無疑更催化沿海聚落搶船習慣的盛行。再者,官方的審理邏輯以追贓為原則,調解和追贓則透過地方頭人和業戶來進行。然而,追贓成效有限,又常轉嫁頭人墊賠,顯現即使透過地域社會權力的運作也無法有效追緝搶犯,取回贓物,而杜絕沿海聚落的搶船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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