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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過失相抵於會計師責任之適用=Applicability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to Accountant Liab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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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陳文智; | 書刊名 | 法學新論 |
卷期 | 7 2009.02[民98.02] |
頁次 | 頁131-160 |
分類號 | 495.3 |
關鍵詞 | 會計師責任; 過失相抵; 民法第二一七條; 加工過失; 與有過失; Accountant liability;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Comparative negligence; Article 217 of Taiwan's civil code;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公司基於因會計師未能揭發公司舞弊或出具不實查核報告等意見書所致公司損害向會計師所提起之求償訴訟中,會計師就公司本身之與有過失,理論上得援用民法第二一七條過失相抵規定以減輕賠償金額。惟我國論者有基於會計師於對公司責任訴訟中援用過失相抵者,存在違反法定審計及公司聘任會計師目的等疑慮,而認為應加以禁止者。本文擬參酌英美法判決見解,探尋提供論者反對會計師援用過失相抵所持疑慮之可能解答;並進一步分析應允許會計師援用過失相抵至何種程度之細部問題,以供我國法院於未來面對實際案例時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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