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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再論具體法規審查=Re-discuss the Concrete Constitutional Review Proced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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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上 |
作 者 | 楊子慧; | 書刊名 | 輔仁法學 |
卷 期 | 31 民95.06 |
頁 次 | 頁219-279 |
關鍵詞 | 法規審查程序; 具體法規審查; 原因案件; 先決問題; 法官合理確信法律違憲; The procedure of specific judicial review; The concrete constitutional review procedure; The original proceedings; The question; Whether the statute is relevant to the issue; Any court firmly believes that a particular law which it is applying to a case pending with it is in conflict with the constitution;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以探討我國具體法規審查程序為中心,即一般所稱之法官聲請釋憲程序。首先,就具體法規審查之概念內涵,依據德、美兩國學理觀點及我國大法官解釋實務之比較分析結果,得肯認我國憲法賦予法官須依合憲法律審判之義務,故其於個案裁判時須審查所適用之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此等法官之法規審查權並非始於、亦非終結於大法官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毋寧,該號解釋賦予各級法院法官者,實係「法律違憲審查聲請權」,即法官於個案裁判行使法規審查權後,若合理確信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者,不得於個案逕行拒絕適用,而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其次,對於我國法官聲請釋憲程序之依據,分別以各項論據為基礎探討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0號、第六0一號解釋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之關係與適用後,本文認為,現制法官聲請釋憲程序之依據,仍應為大法官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以及補充該號解釋的釋字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而就後兩則解釋之性質與程序問題,則進一步析論其皆為程序不受理卻作成補充(法官聲請釋憲之)程序要件的程序補充解釋,以及由此衍生之相關問題。本文第三部分將闡釋前開三則解釋所確立的法官聲請釋憲之主要程序要件內涵:法官須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聲請釋憲須有原因案件裁判上之先決問題存在、法官須合理確信其裁判所適用之法律違憲,同時列舉分析近年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法官聲請釋憲案件之主要理由。文末則以本文闡述內容為據,簡評司法院所提出的憲法訴訟法草案中法官聲請釋憲程序法制化的規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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