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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侵害生命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Pecuniary Bound of Injury Compensation on Life-Right-Damag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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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劉春堂; | 書刊名 | 輔仁法學 |
卷 期 | 34 2007.12[民96.12] |
頁 次 | 頁27-106 |
分類號 | 585.411 |
關鍵詞 | 直接被害人; 間接被害人; 醫療費; 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 殯葬費; 扶養費; 損益相抵; 過失相抵; Direct victim; Collateral victim; Medical expenses; Increasing the need in living; Funeral expenses; Furnish maintenance expenses; Compensation lucri cum damno;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關於生命權被侵害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主要有四:就直接被害人(死者)(例如扶養義務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薪資或收入等逸失利益),間接被害人(例如扶養權利人或繼承人)能否請求損害賠償。間接被害人能否請求損害賠償,何人得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又被害人死亡時,尚無養贍能力者,其法定扶養請求權人得否請求扶養費之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內容或項目為何,其數額應如何計算,給付方法為何。損害賠償數額之調整,即法院如何適用損益相抵及過失相抵之規定,認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損害,並減輕損害賠償額或免除之是。 依民法第一九二條規定,因他人遭受侵害而死亡,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間接被害人,有支出醫療費之人、支出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之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扶養權利人。本文除就生命權之概念及其保護加以說明外,旨在就上開四個基本問題,分別就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殯葬費及扶養費之損害賠償,參考相關學說及判例加以檢討分析並闡釋其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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