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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勞動三權理論基礎與我國工會法修正方向--以美國工會法制發展角度觀察=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Labor'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Taiwan's Amendments to the Labor Union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Law and Practice of Labor Un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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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俊仁; | 書刊名 | 成大法學 |
卷 期 | 15 2008.06[民97.06] |
頁 次 | 頁35-114 |
分類號 | 556.84 |
關鍵詞 | 勞動三權; 工會; 集體協商; 功效主義; 國家勞工關係法; 美國工會法制; Labor's fundamental rights; Labor union; Collective bargaining; Utilitarianism;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American law and practice of labor unions;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攸關全國數百萬勞工權益的「勞動三法」的修正,在近幾年來,終於獲致突破性的進展,進而可望於立法院本會期開花結果。所謂「勞動三法」,乃係勞動法學界參酌日本國憲法第二十八條,與美國「國家勞工關係法」所保障勞工之「團結權」、「集體協商權」與為勞工共同利益之維護與保障所行使之「爭議權」等勞動基本權,而提出與我國現行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等三部相對應的法律而言。勞僱雙方本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就雙方之給付條件與給付內容而為協商,並達成合意,締結勞動契約;本無待國家予以立法,來特別加以規範。然而由於個別勞動者與僱主間協商地位的不平等,雙方實難進行實質意義之協商;因此,允許勞動者以集體方式共同與僱主協商,實有其必要,以維護勞動者之權益;此即歐美各國行之有年之「集體協商」制度,此於我國,即係具體體現於「團體協約法」。集體協商之前提,在於勞動者能有效團結一致,以工會組織之健全為必要;職是之故,工會法制之規範,將對勞動者權益有深遠之影響,而值得仔細的探究。本文以美國工會法制為經,我國工會法制為緯,以我國、日本、與美國工會法制之理論基礎為藍本,分析我國工會制度可能面臨的艱困情勢,以之檢視我國工會法之修正,並提供建議,以為我國工會法制修正之參考。 本文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前言。第二部分第一章探討美國工會法制之發展,由美國繼受英國普通法之「僱用自由意志」(employment-at-will)原則,論述與介紹美國工會法制與工會發展之成因,與工會主義(unionism)的興起,及至而後「國家勞工關係法」之立法,與相關美國工會法制之建立。第二部分第二章探討美國工會法制之理論基礎。藉由比較我國、日本、與美國對於勞動者勞動三權的保障,及其於工會法制之具體實踐,以及美國「國家勞工關係法」所揭櫫其之所以賦予勞動者勞動三權之理由,論述與說明美國工會法制之理論基礎,係著眼於「功效主義」(Utilitarianism)。第三部分第一章以美國工會制度面臨日趨衰退之嚴峻情勢,探討經濟發展對於美國工會法制之衝擊與影響。並就貿易的全球化、運輸工具與科技的發達、派遣勞動力的盛行、勞動力結構的改變、與勞動法制的完備等層面,分析美國工會制度面臨日趨衰退嚴峻情勢之原因。第三部分第二章承續美國工會制度面臨日趨衰退嚴峻情勢原因的分析,探討我國工會制度所面臨之更加嚴峻的情勢與挑戰。同時,藉由分析我國工會制度可能面臨的艱困情勢,並以之檢視我國工會法之修正,分析其中可能的不足之處,並提供建議,以為我國工會法制修正之參考。第四部分為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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