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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令狀搜索之實然與應然=Presenting the Scope of Search Warrant: In Practice and in Pla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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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翰義; | 書刊名 | 高大法學論叢 |
卷 期 | 2:1 民95.11 |
頁 次 | 頁147-200 |
分類號 | 587.833 |
關鍵詞 | 客觀上之相當理由; 正當性基礎; 搜索一次性原則; 法官保留原則; 連續錄影; Probable cause based on its objective facts; Reasonable basis; The principle of one-time search; The principle of a judge's legal reservation; Continuous videotape recording;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憲法第四修正案並不允許空白搜索令狀係在執行搜索或扣押時,或該扣押已被執行後,始被填載完成;而法官如成為執行搜索之一員,則該行為顯然即屬偵查之作為。日本佐賀地方法院認為,要求搜索扣押令狀內應載明搜索扣押之處所,其原因係為保障人民對於處所之居住及管理之權利;而令狀處所之記載,不僅對於令狀人及審核人應予明確,即使一般人閱覽該令狀,亦應使其對於令狀所指「特定而具體之場所」達到容易理解之程度,且應有必要限制在偵查犯罪之最小限度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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