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籤選單縮合
題名 | 建構公義觀念是否需要人性論基礎? |
---|---|
作者姓名(中文) | 游惠瑜; | 書刊名 | 醒吾學報 |
卷期 | 27 民93.01 |
頁次 | 頁141-163 |
分類號 | 191.6 |
關鍵詞 | 公義觀念; 人性論; 荀子; 羅爾斯; 禮義法度; 公義原則;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透過比較荀子與羅爾斯各自對公義的來源、程序及其目的之建構,分析不同公義觀念所形構的社會公義: 荀子之公道存在於由聖人化性起偽所制定的禮義法度中:荀子認為公道是由聖人透過「虛壹靜」的道德修養功夫,所制定的禮義法度,此公道是根據其虛壹靜的人清明之心所制定的,是透過聖人的完善的道德信念所制定的。也就是說荀子的公義由聖人為社會而制定,主要之目的,是安定國家與社會,使其不爭亂,重視的是對社會與群體的規範,以維持公共的秩序。所以公義之制定與維持,端賴聖人所制定的禮義法度。 羅爾斯的公義觀念乃存在於「道德人」經由原初狀態的公平合理的程序來達成協議,共同選出一套符合彼此利益的公義原則。也就是羅爾斯的公義是由個體為自己的自由權利與均等的機會等基本利益而制定的,主要之目的,乃在保障個人之自由與公平和平等的機會,重視的是每個人的公平與機會的均等。羅爾斯希望建構的社會是彼此可以共同制定與遵守的。 本文於結論中是出兩者之差異在於:荀子之公義觀念是建構其性惡論基礎上的;而羅爾斯之公義觀念則是沒有人性論與完善論基礎的公義觀念。 |
本系統之摘要資訊系依該期刊論文摘要之資訊為主。